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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落实《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工委发〔2017〕15号),完善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管理,配齐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有效拓展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渠道,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优秀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是提升师生思想政治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发挥师德引领作用、在服务中加强思想教育的主要环节;是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长效机制的关键举措。

第三条 教师兼职辅导员是指经学校统一选聘,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专任教师,是我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兼职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负有帮助学生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业班主任是指受学部(学院、部)聘任,经学校批准,面向学生班级开展专业教育、指导学风建设,配合辅导员掌握学生思想状况的专任教师。专业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教育、管理、指导、关心学生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选聘方式

第五条 教师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的标准,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能够帮助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能够在掌握专业知识与提升专业能力等方面给学生以帮助和指导,能够成为学生的成长导师和知心朋友。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文字表达及教育引导能力,善于与学生沟通、交流,在学生个体指导方面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教师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应为中共党员,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有各类学生工作经历者优先予以聘任。

(四)支持校内在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各级名师兼职担任辅导员、班主任(不受上述年龄限制);鼓励他们依托学业指导中心等平台面向更广泛的同学开展学业指导、创新教育或其他方面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条 教师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的聘任均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教师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实施,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一般在每年五月份集中进行。专业班主任的选聘由各学部(学院、部)党组织统一领导,学部(学院、部)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部(院)长和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协同组织,于每年新生入学前完成选聘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备案。教师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的聘期原则上与所指导学生的学制一致。

第七条 教师兼职辅导员或专业班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工作期间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四)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管理培训

第八条 教师兼职辅导员的岗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结合辅导员队伍整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专业班主任的岗位按照全校全日制本科生每个行政班配备1名专业班主任进行设置,同时鼓励学部(学院、部)结合学生创新实践活动、辅修班级、特色班级等专门设立专业班主任岗位。

第九条 教师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一)围绕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素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

(二)具体做好所指导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开展、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要求的其他内容,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

(三)原则上应具体负责所在学部(学院、部)2个本科生行政班或者100名研究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学部(学院、部)也可结合实际情况按其他方式设置教师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但工作量应与上述工作量相当。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团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教师兼职辅导员从事学校层面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活动指导、学业、就业、创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专业班主任的岗位职责:

(一)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深入学生班级了解学生动态,着重了解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形成严谨求实的学习态度,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做好学生的专业指导。了解和掌握专业培养计划及执行情况,做好培养计划宣讲,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了解专业发展、培养专业兴趣的活动,在学业、学术科研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给学生以针对性指导。

(三)指导班风、学风建设。经常性地在班级中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工作,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和选修课程,培养学生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努力创建“优良学风班”。

(四)加强学生个体指导。深入了解每一名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尤其是要加强对学业、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的个体指导。与辅导员共同处理学生个体或集体的各类突发事件。

(五)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与辅导员沟通学生思想行为状况和班级建设情况,围绕所在年级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目标开展班级指导、学业指导和个体指导。

(六)对于配备了思政班主任的班级,与思政班主任密切沟通、协同做好班级建设,侧重于专业指导和学风建设相关的集体和个体指导。

第十一条 教师兼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部(学院、部)双重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教师兼职辅导员的业务指导,学部(学院、部)党组织对教师兼职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具体由所在学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业班主任主要由各学部(学院、部)直接领导,具体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务办公室统筹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教师兼职辅导员必须参加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开展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等培训项目,参加学生工作系统和研究生工作系统例会以及其他集体工作交流,各学部(学院、部)党组织也应开展相应培训帮助其顺利履职。专业班主任的培训工作在党委学生工作部与教务处协调下,由各学部(学院、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开展。

第四章 工作考核与工作量核算

第十三条 教师兼职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分别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干部考核办法》等文件每年统一组织。考核根据兼职辅导员特点,注重工作态度、工作投入、工作绩效相结合,综合机关、学部(学院、部)、辅导员和学生的多角度评价予以量化。

第十四条 专业班主任工作的考核由各学部(学院、部)党组织开展,综合工作态度、工作投入、工作实绩、学生行为表现以及辅导员和班级学生的评议等制定考核办法予以考核,除评议外需包含以下考核内容:

(一)集体指导情况:每学期少召开1次班会、2次班委会,至少深入学生宿舍2次、参与班级各类活动1次。

(二)个体指导情况:每学期开展学生个体谈话或指导少10人次,其中对于学业困难(存在欠课的同学)和其他特殊困难(经济、人际、心理等)同学的指导要全覆盖,并做好谈话记录。

(三)学风建设与学业情况:班级平均成绩,平均成绩变化情况,不及格率,获得优良学风班(学风进步班)情况;参加科技创新人数(视学科专业而定),获得表彰的优秀学生人数等。

(四)工作规划总结与培训情况:做好每学期初工作计划及学期末工作总结、做好班主任工作记录,按时参加学部(学院、部)组织的培训及相关会议。

(五)不良行为与事件情况:所负责班级学生发生的各类违纪行为,集体或个体突发事件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教师兼职辅导员,按N*15(N=所负责学生人数)的标准量化核算并计入当年工作量;如负责某专项工作,工作量由聘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参考第九条第(三)款予以确定。年度考核合格的专业班主任按N*10(N=所负责学生人数)的标准量化核算并计入当年工作量。原则上教师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每年的工作量不超过学校规定工作量的50%。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不予计算考核周期内的工作量,分别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或学部(学院、部)党组织解除聘任。被解聘者原则上不得再受聘教师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教师兼职辅导员按1000元/月核发基础绩效,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方案,人事处统一发放;对考核合格的专业班主任,由学部(学院、部)党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分3档确定奖励绩效发放方案(A档占比不超过20%,1400元/人·年;B档占比不超过40%,1000元/人·年;C档800元/人·年),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总后报人事处统一发放。鼓励各学部(学院、部)根据实际为教师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酌情增加奖励绩效。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应该有至少1年担任兼职辅导员或专业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其中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应至少有2年工作经历。荣获学生工作校级及以上荣誉的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将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的考核结果作为提职晋级、评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参考依据,每年按10%左右的比例确定考核优秀者,将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学校每年在教师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评选出“大连理工大学优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大连理工大学优秀专业班主任”,并推荐工作业绩突出者参评市级及以上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对于现在岗的教师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自文件生效起按本办法管理,认定以往工作经历,不再补发各类绩效。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所在单位无本科生的教师,也可申请担任思政班主任,其工作量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所有思政班主任的考核和绩效由机关党委参照本文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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